臺師大藝術學院特聘教授申請事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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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設置辦法新修訂須經院級審議委員會初審通過,後續提校級審議委員會,本院專任教師如擬申請請於113年4月30日前提送申請表至本院彙整後提送院級審議委員會審議(校外委員2/3以上) ,經校方核算本年度本院可推薦名額為特聘教授1人

辦法第二條申請資格-均須符合且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凡本校編制內及延攬之新聘專任教授於各學術領域具有卓越性及累積性績效,且均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獎勵,並依績效表現由校長聘任為本校之講座或特聘教授:

(一)三年內課程意見調查每年均達3.5分以上(新進教師不受此限);

(二)三年內每年平均有1件校外計畫;

(三)三年內每年平均有1篇國際I類(SCI、SSCI、A&HCI)或Scopus學術論文(或展演、國際競賽評審、典藏作品)或三年內出版1本傑出等級以上之專書,或三年內本人或帶領師生以本校名義參與國際性競賽獲入選以上獎項。

辦法第三條之(二) 特聘教授條件,於各專業領域具學術、產學合作、教學等傑出成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且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三年內獲國內外學術組織頒授重要學術獎項者。

2.三年內個人曾受邀國際性展演、獲國際級獎項及典藏作品、國際性競賽獲前三名者、或獲頒授具國際影響力之重要獎項,且具傑出成果者(由審議委員會認定)。

3.三年內於學術、產學合作或教學有傑出貢獻者。

4.三年內符合前述各目同等級傑出表現者。

備註:

1.各級卓越教師應於任期期滿後重新申請審議,除申請較高等級獎勵者外,未到期者不予申請獎勵。

2.留職停薪或借調至他單位任職者不得申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