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徵資格
具室內設計領域國內外博士學位者或教育部認定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
註:初任教師係指自獲得博士學位起至徵才公告首日起 2 年內(不含男性兵役年資)均可視為獲 有博士學位之初任教師。
★非初任新聘教師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 設計類:最近五年內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環境空間設計五件)。
- 最近三年應發表二篇 SCI、SCIE、SSCI、TSSCI、EI、A&H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THCI(原THCICore)或 SCOPUS 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或已經前開刊物接受之論文 (須檢附已被接受之信函),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三年內有正式出版之專書,並 檢附審查及通過出版之相關證明。
- 最近三年至少應主持一個國科會(原科技部)或中央部會研究計畫,及上述任一款條件之一次個展或一篇期刊論文。
◎前述設計類、期刊論文及國科會(原科技部)或中央部會研究研究計畫,得相互折抵。
◎依第一項第一款新聘專任教師以作品專輯為代表著作送本院外審者,須為近三年內之作品,且 需檢附該專輯之創作報告。
◎新聘外籍教師得以第一項第二款以外之其他學術或專業刊物之論文送審,惟仍須為具審查機制之期刊論文。
◎最高學歷若為本校授與者,應取得博士學位後具有與任教科目性質相近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資歷二年以上。前述資歷是否與任教科目性質相近,得由提聘單位認定之。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應徵者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二、學術專長及其他需求
(一)專長以室內設計為主,並具備實務與理論為優先考量。
(二)須具備EMI授課能力。
(三)具國際化、跨領域及相關實務經驗。
三、擬授課程
室內設計(含商業空間設計)、展示設計、設計畢業製作、可支援基礎模型製作/基礎設計立體組之相關課程。
四、需備文件(下列文件需備一式3份)
- 個人簡歷、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 教師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 作品集(代表作品10 件以上)/可支援授課設計成果之相關圖文說明。
- 全英語授課之教學規劃與大綱。
- 已發表之論文、著作、作品集及獲獎證明等相關資料,應徵作業後將退還。
五、聯絡方式
- 有意應徵者,請先至本校人事室徵才系統 http://pms.itc.ntnu.edu.tw/HireApp/登錄資料。
紙本應徵資料115年6月1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寄達106台北市大安區青田街5巷6號1樓(請註明應徵設計學系教師) - 初審通過後以電話通知複審面試,未達初審標準者則不另行通知。若通知面試而未到者視同放棄。